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草案)(修改稿)

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草案)(修改稿)

发布:佘定虹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1,568次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中文全称“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Principle international she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佘氏宗亲代表共同发起,并在香港依法注册成立,是为全球佘氏族人弘扬佘氏历史文化、进行宗亲联谊活动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世界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弘扬祖德、凝聚亲情、守望相助、共谋发展;

第四条:本会恪守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尊重各国风俗习惯,崇尚亲情与团结,不介入宗教纷争,不干涉信仰自由。

第五条:会徽、会旗、会歌、官方网站:

1.会徽(待定):

2.会旗(待定):

3.会歌:【世界佘氏—家亲】
4.官方网站:佘氏网http://www.css2005.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本会设创会会长、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各若干名。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成员。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各地宗亲人口数量按比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佘氏宗亲推举产生。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设置本会组织机构和编制;
2、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批准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4、推选理事会成员;
5、决定本会的创立和终结事项;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与会人员,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组织机构成员按以下方法推举:会员代表由各地会员直接推举产生;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创会会长(只在第一届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推选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处室和主要负责人由会长会议任命;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正常离任的会长为当然永远荣誉会长,正常离任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永远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决议须由会理事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管理制度和开展日常会务工作;
3、制订本会财务计划及预决算,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4、管理本会的资产,保障本会的财务安全;
5、任免本会有关办事人员和决定薪酬;
6、审批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7、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3、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主持会议,可指定常务副会长代理。
第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专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海内外各地的佘氏宗亲组织均可以团体的名义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公民)的佘氏宗亲均可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须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批通过会,方可成为会员;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报理事会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会员代表和理事的权利;
2.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权和批评权;
4.有直接推荐佘氏宗亲入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
2、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致力于促进本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章 任务
第二十二条:探索和挖掘佘氏文化遗产,传承家风祖德,开展寻根活动;致力于佘氏重要文物景点的修缮保护;组织编撰《佘氏通志》和《中华佘氏通谱》。
第二十三条:加强佘氏宗亲联谊,凝聚亲情,建立佘氏宗亲发展论坛,办好《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网站》与联谊会刊《世界佘氏》。

第二十四条:设立奖、助学金,奖励成绩优异的有志学子,扶助有志向上的贫困学子。
第二十五条:促进会员的经常协作,谋求会员的共同发展。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济来源:

1、会费收入;

2、本会成员的捐献;

3、其他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捐献;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可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会因故解散,其剩余财产用于与佘氏宗亲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拟由本会筹备委员会起草,并交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世界佘氏宗亲联谊总会秘书处(筹)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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